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 10:53: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5 室内环境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5.1.3的规定取值。
表5.1.3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房间名称  

侧面采光

采用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值(Ac/Ad)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1

1/7

楼梯间

0.5

1/12

注:1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
    2 本表系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它类型窗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 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
5.1.4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采取通风措施。
5.1.5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平方米。(XMW)

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