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 10:53: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4.2 走廊和出入口

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2  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