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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 10:53: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3.3 厨 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配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X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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