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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 10:53: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m2;
2 单人卧室为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XMW)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X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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