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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二稿昨日审议           ★★★
我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二稿昨日审议
作者:张臖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更新时间:2007-11-27 21: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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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臖)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昨日在榕召开。备受关注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在会上审议,与草案修改一稿相比,新修改的草案新增了多处保障行人、非机动车通行权利的人性化条款,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后的赔偿标准也有了量化指标。

  日常生活中,受机动车激增的影响,交通越来越拥挤,不少道路的非机动车道,甚至一些人行道都被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在拓宽的同时影响到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权利。《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对于新增的这项内容,一些委员认为应当从源头上加强道路通行的规划和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合理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遵守道路通行规定,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新增的内容还有“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获取的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这项“及时通知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的要求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避免出现违规许久不知情的问题。

  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办法,《草案修改二稿》也作出了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按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90%;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50%-60%;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20%-30%;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10%;5.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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