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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办负责人: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是违法行为           ★★★
国信办负责人: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是违法行为
作者:新华网 文章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12-4-12 22: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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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的行为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
就整治网络谣言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4月12日电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局长刘正荣、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副局长赵志国12日就整治网络谣言的有关情况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将依法严厉惩处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行为,依法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绝不容忍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损害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刘正荣、赵志国在接受采访时说,各类网络谣言经常出现,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有个别网民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网络谣言已成为社会公害、网络“毒瘤”,不仅使善良的人们受骗上当,损害社会诚信,破坏公共秩序,影响正常社会生活,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直接危及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危害极大。依法严肃整治和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行为,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广大网民的共同呼声,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支持和拥护。

  刘正荣强调,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是违法行为,我国有多部法律对惩治网络谣言作出规定。我国刑法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编造恐怖信息等行为作出有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互联网法规也对惩治网络谣言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任何国家、任何地方,编造谣言干扰正常社会秩序都是不允许的。造谣者不仅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要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

  刘正荣、赵志国介绍,有关部门对整治网络谣言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和举措,除了依法查处和关闭了一批造谣传谣,疏于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站,公安机关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清理网络谣言的行动已经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果。3月中旬以来,据不完全统计,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会同通信、公安等部门清理的各类网络谣言信息已达21万多条,依法关闭的网站已达42家,网络环境有所改善。

  针对一些谣言通过微博客网站传播的问题,刘正荣表示,这一现象已引起高度重视,遏制谣言等违法和有害信息通过微博客传播已被作为重点工作。刘正荣介绍说,有的网民不明真相或为了吸引关注,转发相关谣言,致使谣言快速扩散。工作中还发现,有境外互联网用户通过我国境内的微博客网站制造和散布谣言,网络环境十分复杂。出现这种情况,既有网上的复杂因素,也有互联网站不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导致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和互联网业界付出努力,还需要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谣言、积极举报谣言,共同营造网络谣言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赵志国说,整治网络谣言,互联网企业承担着重要责任。各类互联网企业都要履行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依法办网、诚信办网、文明办网,不能为网络谣言传播提供平台。无论是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还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在为网民提供服务时,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阻止互联网上各类违法有害信息传播,这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互联网企业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制作、发布和传播流程,强化内部监管机制,积极利用技术等手段,加强对网络谣言的甄别和拦截,切实承担起、履行好法定责任和义务。

  关于将进一步深入开展的工作,两位负责人表示,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将进一步查处不落实法定责任,致使谣言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违规网站,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整顿的整顿;公安机关将对罔顾法律的造谣传谣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将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发动业界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积极作用,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谣言,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将在全社会开展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引导人们正确合理使用互联网。有关执法部门将毫不懈怠地履行互联网管理职责,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始终对网络谣言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正常有序的网络环境。

  两位负责人还表示,我国互联网发展迅猛,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先进文化的重要传播平台和方便人们工作生活的有用工具,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成果。但是,我国互联网有其自身特点,互联网管理的复杂性在加大。有关部门将始终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基本方针,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使互联网更加有用、更加可信、更加有益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广大网民在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中享受互联网带来的好处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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