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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邮箱缩水案法庭辩词         ★★★
新浪网邮箱缩水案法庭辩词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瓷都热线http://cidu.net|新华社 更新时间:2001-11-16
【声明:转载此信息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其内容表达的观点并不代表本站立场,由这些信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本站不负任何责任。如果您对本信息有什么意见,欢迎和本站联系,谢谢!】http://CiDu.Net

新浪网邮箱缩水案法庭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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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天津11月16日电(记者周润健 孟华)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明了,现原告就已经明确的事实发表如下辩论意见:第一,原、被告双方依法缔结并履行了服务合同,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由被告向原告提供50M容量的电子邮箱服务。//by http://CiDu.Net/

  2001年4月22日原告在被告所有和运作的“新浪网”上看到了注册新浪50M“免费邮箱”的广告。这一广告在法律上即是要约邀请。此时原告见于新浪网提供容量巨大的“免费”邮箱和新浪网作为门户网站以往良好的商业信用,原告即按照新浪网所指示的程序和步骤向被告提交“新浪会员注册申请”。而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要约行为。//by http://CiDu.Net/

  随后,被告对原告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同意原告成为被告的新浪网会员,并享有包括50M邮箱服务在内的诸多会员服务。并且被告在作出承诺的同时开通了原告申请的帐号为laiyunpeng1@sina.com的电子邮箱。当然的,原告打开了邮箱,按照这种交易的习惯履行了使用该电子邮箱的合同义务。该电子邮件的到达原告邮箱的时间应该是服务合同的成立时间。在该电子邮箱里,被告向原告发送了两封主题为“新浪会员注册成功确认邮件”和“恭喜您申请的新浪免费电子邮箱正式开通”的电子邮件。而其中“新浪会员注册成功确认邮件”正文中载明,作为新浪会员,原告可以获得(50M)电子邮箱等内容。因此这封邮件就应该是被告以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书面明示其针对原告要约作出承诺的内容,也就是原被告之间缔结的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一封电子邮件,被告通知原告开通了邮箱,并对有关邮箱的使用作出了说明。这一封邮件同样是被告,书面明示其履行了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by http://CiDu.Net/

  第二,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双务有偿合同关系,这种双务有偿合同绝不是乞丐接受绅士的施舍,而是原被告双方均享有权利,并同时承担义务、互有对价的合同关系。//by http://CiDu.Net/

  在此,我希望法庭注意,原告在每次享受被告提供的电子邮箱服务的同时,也在履行着多种能够使被告获取经济利益的合同义务,诸如:原告在每一次收发电子邮件时,都需要点击新浪网的许多页面并在有的页面上进行一定时间内的停留,原告的这种行为必然的增加了被告网站新浪网的点击率和网页停留时间,而这种点击率和网页上停留时间的增加则必然提升被告网站广告费的价格和网站本身的价值;这一问题稍后由我的代理人孟宪生律师再作详细论述。再有,原告每发送一次电子邮件,在收件人收到邮件的页面上都载有新浪网的广告,而不论收件人的邮箱是不是新浪网提供的邮箱。而这种被告通过原告的人际网络资源,在原告发送邮件的页面上发布广告是能给被告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这一点就是网民在给网站“打工”,网民在接受网站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同时在给网站提供着服务。这就好比车身广告,汽车能驶到有人群的地方,这就使车身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商因此获取经济利益。//by http://CiDu.Net/

  还有一种情形,众所周知,包括原告在内的新浪邮箱用户,如果在连续30天内没有登录查看新浪网为其提供的帐号和信箱,则新浪网将关闭用户信箱的接收系统,用户将不能收邮件。被告的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要求原告履行登录新浪网使用电子邮件,以提高被告网站的点击率和停留时间的合同义务,而被告以此获利。同时也因此可以说明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是双务有偿的。//by http://CiDu.Net/

  第三,原、被告双方订立的电子邮箱服务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通过要约和承诺缔结的服务合同,从主体、形式和内容等各方面均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by http://CiDu.Net/

  第四,被告擅自缩减邮箱容量的行为系违约行为2001年9月16日零时,被告将提供给原告的50M容量的电子邮箱缩减至5M。被告的这一行为系单方面擅自变更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的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致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新浪网民的权益于不顾,违反合同既有的约定,特此原告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诉至贵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提供给原告50M容量电子邮箱服务的承诺,望判如所请。以上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by http://CiDu.Net/

  原告来云鹏2001年11月15日补充辩论意见关于被告提出原告既然不同意服务条款,为什么仍然点击接受的问题?原告认为,有三个理由,首先是基于对法律的理解。我是一个法律专业人员,认识到了该服务条款是一个由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免除被告责任、排出我主要权利的条款是无效条款,对我没有约束力;其次,是基于对网洛经济营利模式的认识。网站的生存是有赖于网民的支持,网站主动舍弃网民的支持,在当时我是不可想象的。最后,是基于对新浪网作为门户网站的信任。当时是想不到新浪网不会作出尔反尔的行为。关于乞丐接受绅士施舍的问题首先,就我自身来说,很遗憾我在注册新浪会员的时候,没有感觉到是在接受那位绅士的施舍,反而认为自己是高高在上的上帝,在接受新浪网的殷勤服务。因为我想象不到几千万网民在接受谁施舍的情形。到是现在我反而想到了老百姓的一句话,那就是没钱时的爷爷是孙子,有钱时的孙子是爷爷。当然我并不是指被告是有钱的孙子。关于关于邮局与电子邮箱功能的问题 这一个问题,还是再重复50M关于免费是否等于无偿那么,新浪等“免责”规定是否有效呢?(指前面所说“新浪网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通知用户的权利”)电子邮件服务条款是一个典型的格式合同,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有人还把这种合同称为“点击合同”,也就是通过点击“同意”按钮来表示同意的格式合同。这里明显的可以看出用户和服务商处于不对等地位,因为首先就是服务条款没有经过协商。为了保护用户方的利益,我国合同法对于免责条款做了特别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里服务商明显的排除了用户对变更合同的协商权利,法律上应该归于无效。(完)

  [新闻背景]新浪邮箱缩水案原告律师孟宪生的代理词

  新华网11月16日电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原告来云鹏的委托,四方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本律师担任原告来云鹏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支持诉讼。接受委托后,本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执业规范进行了审慎的调查,查阅有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同某些专家进行了交流,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本律师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本人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业公认的标准对该案进行专业判断,据此提出代理意见。关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问题已由原告和另一位代理人作了阐述,在此本律师不再赘述。本律师拟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对本案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分析和评价,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by http://CiDu.Net/

  一、关于本案的重要意义本案尽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但是该案的判决不仅仅决定诉讼当事人诉讼利益,而且会对网络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代理人注意到,该案一经立案就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本案的审理,给人们观察网络经济运作和发展提供了独特的窗口。本案在合同纠纷背后是互连网免费与收费的纷争;体现着网络公司与用户的利益重新划分;本案的判决预示着网络经济的法律规则的取向。//by http://CiDu.Net/

  二、关于评价本案的价值标准网络经济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新鲜事,相关的法律、规则尚不健全,相关法律的价值倾向还不确定,对于类似的问题的解决尚有多种解释、多种方案可供选择,这时选择何种价值就依赖于我们的价值评价。本案发生的背景是中国网络经济刚刚兴起、市场经济体系刚刚形成的今天,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既要体现经济上的效率与均衡,同时又应不悖于法律的正义与秩序。如果我们不进行科学、理智的价值分析,那么人们看到的判决仅仅是结果,而看不到为这结果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一)“免费”--网络经济效益与公平的共同选择分配利益、协调利益是法律实现秩序价值的重要方式。利益的协调和分配是以社会资源的分配实现的。当代社会资源很多,但有些社会资源很多时候往往被人们所忽略,如权利、义务、政策、信息、机会等。在分配资源过程中,公平是民商法的一个重要的价值标准。所谓的公平,是指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时要公平合理,双方的利益不能显著失去平衡。而这种利益平衡不一定都表现为支付价金。是否真正的免费我们应当分析双方之间是否有资源的交换。//by http://CiDu.Net/

  网络经济不同于传统的农业经济,也不同于工业经济,从而有其独特的规律性。网络经济以知识、信息为核心资源,因此其摆脱了在发展上对货币及有形资源的依赖,其价值规律也由“物以稀为贵”转变为“物以多为贵”。某一信息产品的使用人越多,它的价值越高。鲍勃。麦特卡尔夫告诉我们:网络的价值同网络用户的数量的平方成正比。这就是大家公认的麦特卡尔夫定律。网络运营商拥有的网站的价值就是用户的价值,其中包含了免费用户的价值。这也就是网络服务商纷纷提供免费服务基础。如果说网络服务公司是一座大厦,那么用户才是这个大厦的基石。杨致远因其在网上提供免费目录,只用两年时间就成为身价十亿美元的创业者偶像,这就是免费创造的效益。本案被告能在短短的几年内迅速成长为经济巨人,其2000万免费用户的功劳是不能低估的。邮箱免费的背后有着极深刻的规律和极高的价值,免费是网络经济运行中效益和公平契合点。//by http://CiDu.Net/

  (二)平等自愿是民商法的重要价值和追求的目标平等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民商法律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在合同法上,平等意味着合同当事人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同时也意味着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与另一方。从更广阔的视角看这次邮箱缩水,本案被告有通过缩减邮箱强制部分网民接受其收费服务只嫌,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平等自愿的法律原则,损害网民的利益。(三)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的基础,是民商法的最高法律原则。//by http://CiDu.Net/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诚信的存在,就没有安全的交易。诚信是现代民商法普遍认可的最高法律原则,有人称之为“帝王”条款。其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不仅履行合同文字规定的义务,而且应当履行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在现代民商法中,诚信原则还赋予了司法机关依据该原则进行判决,以适应社会的变迁或克服立法技术的落后。//by http://CiDu.Net/

  本案被告在发展之初,视网民为上帝;而今天其成为经济巨人之后,竟背信弃义缩减邮箱损害网民的合同利益,其行为法律所不容,商业道德所不容。//by http://CiDu.Net/

  三、关于本案判决的价值取向目前,网络经济刚刚起步,确实存在各种规则的不完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网络经济没有规则,也更不意味着网络经济可以不遵循法律规则。我们承认也赞成资本对利润的追求,但任何企业的盈利不应当建立在损害客户的利益基础上;我们不反对企业进行某种商业运作,但商业运作应当遵循规则,更不能践踏法律。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治国方略,也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原则。建立公平、平等、诚信的市场秩序是现阶段司法工作的重要目标。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判决应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为最终价值目标。美国这样一个追求资本利润的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曾解散或试图解散标准石油公司等经济帝国,我们为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也应当判决被告这样的经济强人履行合同义务。//by http://CiDu.Net/

  代理人:孟宪生(完)

  [新闻背景]新浪邮箱缩水案原告律师潘海涛的代理词

  新华网天津11月16日电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来云鹏的委托,指派潘海涛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现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以50兆电子邮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新浪会员服务合同依法成立。我们知道,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有效的合同应包括具有合格的订约主体,合法的订约形式和合法的合同内容。本案原被告的订约主体资格无需怀疑,至于合同形式,我国《合同法》对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予以肯定,在此代理人无需赘述,鉴于本案涉及网络经济环境下的新型合同纠纷,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订约的过程和合同应包括的具体内容。//by http://CiDu.Net/

  被告在网上发布的有关提供50M“免费邮箱”服务的广告在法律上应属于要约邀请,原告按照被告所指示的程序和步骤向被告提交“会员注册申请”之行为是订约过程中的要约行为。而随后原告收到被告的“新浪会员注册成功确认邮件”的时间是原被告合同成立的时间。因为该邮件符合承诺的要件,至此,原被告的会员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合同的内容是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新浪会员注册成功确认邮件”的具体内容。之所以说该确认邮件具备承诺的法律特征是基于两个方面原因:(一)该承诺是向要约人即原告发出的;(二)该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要约的主要内容是原告愿意接受新浪会员服务的意思表示,而承诺的内容明确了新浪会员所能享受到的服务的具体内容。所以,原被告订立的服务合同因经历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成立。//by http://CiDu.Net/

  二、关于原、被告之间服务合同的属性: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合同。双方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对于被告应履行包括提供50M容量的电子邮件服务,因为这是被告主要的合同债务,依法应完全适当履行。而原告的合同债务显然比较抽象和复杂,不能用传统的价值观去评价,也不能被形式上“免费”所遮掩,而应结合网络经济的特征进行分析:在原被告的服务合同条款中,对原告的义务没有明确的约定,但根据网络交易的惯例,合同中已经隐含了原告必须履行的义务,所以在实际履行中,被告不负义务的表面现象发生了变化,诸如原告被强制收看和收发网络广告、必须在一定时间内登陆查看被告为其提供的帐号和信箱等行为,而这些行为是原告的义务并且能够为被告带来实际利益,这些行为实质就是原告在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合同的本质在于合同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义务(而非对等给付义务),因此,从原、被告履行邮箱服务合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确认双方的合同应为双务而非单务。//by http://CiDu.Net/

  再有,原、被告从合同中都获得了一定利益,这里的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即期利益和远期利益,具体利益和抽象利益,双方也都为对方获得的利益而付出了相应(而非对应)的代价,所以原被告的合同也应属于有偿合同。还有,鉴于上述原因,原、被告订立邮箱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即能产生双方必需履行的法律后果,即“一诺即成”,既为诺成性合同,被告非因不可抗力不得随意缩减邮箱。//by http://CiDu.Net/

  三、关于被告提供“证据二”即“会员服务条款”的效力问题:从订约过程来看,该条款既不属于要约,也不属于承诺,所以不是合同的有效内容,退一步讲,即便该服务条款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那么,该服务条款应当属于我国《合同法》所称的格式合同,因为该条款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的条款,因此,我们对格式合同有关不公平条款的效力必须谨慎地怀疑,该服务条款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新浪网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知照用户的权利,新浪网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在此,需要特别提请法庭注意,这里显然绝对化了被告的权利,使得原告方使用信箱的权利,包括信箱容量、服务质量、甚至能否享受到服务等完全由被告的意愿所决定,属于典型的免责条款。对此,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项条款应为无效,其无效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而原、被告在订立服务合同过程中,被告未以任何合理方式提请原告注意其免责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其二,合同法第四十条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应当认定被告提供的该项免责条款当然无效。被告依合同的无效条款而单方面大幅度地缩减邮箱容量的行为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by http://CiDu.Net/

  在此,必须明确一个问题,被告承诺提供的50M容量的邮箱服务内容在被告提供的服务条款中并无显示,也即服务条款中无此项内容,这也是我们不承认该服务条款是原被告服务合同组成部分的原因之一,被告强调该服务条款第三条第一项的免责内容显然是在有意混淆该项内容所适用的范围,从服务条款第3条的有关用语,可以看出被告在制定格式文本时对服务条款和服务的内容区别对待,对服务条款的修改和对服务内容的变更也作了区分(请看服务条款第三条的标题是“服务条款的修改和服务修订”,服务条款的修改单指该服务条款所涉内容,而本案并不涉及,被告强调的该服务条款第三条第一项内容:“...用户继续享用网络资源,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对于本案不适用。因为本案争议的内容不包含于服务条款中;服务修订显然与本案有关,但刚才已经论述,涉及服务修订的免责款项(即该服务条款的第三条第二项)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by http://CiDu.Net/

  代理人:潘海涛

  2001年11月15日代理律师潘海涛的补充辩论意见:

  1、原告对被告推出收费邮箱的服务并没有意见,但被告缩减免费邮箱容量的...种种理由,都是没有道理的(列举被告的理由并一一反驳)。结论:被告的行为实质是为了自身的收益而损害用户的既得利益。//by http://CiDu.Net/

  2、原告也能接受网络服务商拥有主导服务的权利,并且可以适当免责,但这不是没有底线的。假如被告的任何行为都能用免责条款来处理,那么被告就可以为所欲为,不但包括原告在内用户的利益没有保障,就连被告也会不思进取,这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by http://CiDu.Net/

  3、原告认为,形式上的免费不等于没有对价,免费更不等于免责。首先,可以肯定被告当初设立免费电子邮件服务系统供原告使用的真正目的并非单纯的使原告得到服务,而是为了扩大网站的知名度和广告收益等一系列有利于网站生存发展的需要,简言之是为了被告自身的利益,原告当初在众多提供免费邮箱的网站中,之所以选择了被告,其主要原因就是被告提供的邮箱容量巨大,作为一种商业行为,被告理应为自己设定有利的竞争手段付出对价,而被告现在竟以种种理由自毁信誉,实在不能不说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在客观上,我方原告使用被告的邮箱服务也确实为被告赢得了知名度和点击率。一个网站的知名度和点击率能体现该网站的广告收益,而因此带来的品牌价值更是被告无形资产的重要方面。这些难道不是用户的使用给被告带来的价值吗?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告和被告是互有对价的合同关系,在被告羽翼渐丰的今天却全然不顾为其发展壮大而作出重大贡献的广大用户的利益。 4、我们认可被告对会员服务的内容作些调整,但这不能侵犯用户已有的重要权利,像大幅缩减邮箱容量的行为,使得原告面临要么付出一笔预计以外的开支,要么冒风险更换邮箱的两难境地,如果原告选择了前者,被告似乎有强制交易之嫌,这显然严重侵犯了原告根据服务合同所享有的权利。//by http://CiDu.Net/

  5、关于被告可能提出原、被告属于赠与(或借用合同)的问题。原告接受被告提供的邮箱服务与赠与的性质相去甚远,所以对本案亦不能参照赠与合同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电子邮箱本身的非财产性已经决定了其不可赠与的性质。因为赠与是指财产所有人作出的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而用户只是有条件地取得被告提供的邮箱服务而已,所以电子邮箱服务显然不具有该特性。

  代理人:潘海涛

  2001年11月15日(完)

  [新闻背景]新浪网律师法庭答辩及代理意见

  新华网天津11月16日电

  (一)答辩人: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道临诉讼代理人:童明友、崔国斌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诉称:于2001年4月22日在新浪网注册获得50M免费邮箱Laiyunpeng1@sina.com。2001年8月2日,新浪网通过新浪网北京网站上的《重要通知》通知原告,新浪网将于2001年9月15日缩减免费邮箱的容量至5M。原告在起诉书中否认新浪提供的是免费邮箱性质,并认为新浪网缩减邮箱容量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新浪网继续提供50M免费电子邮箱。代理人发表如下答辩及代理意见:

  一.“四通利方”与新浪网北京网站之间的关系“四通利方”成立于1993年12月18日,是一家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及配套硬件产品开发、销售与服务的中外合资企业。自1996年开始,“四通利方”开始进行中文互联网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在互联网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1998年11月20日,“四通利方”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sina.com.cn”域名,并随后推出新浪网北京网站(域名:sina.com.cn)。根据中国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及信息产业部的要求,中外合资企业不得参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原由“四通利方”经营的网络信息服务业务必须剥离。1999年10月28日,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互联”)成立,主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该业务经营范围已获得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的批准。“四通利方”与“新浪互联”是两个独立的公司法人。1999年底至2000年3月,“四通利方”进行了业务重组,将经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转给“新浪互联”经营,将拥有的域名“sina.com.cn”授权许可“新浪互联”使用,并向“新浪互联”提供技术服务,“新浪互联”负责新浪网北京网站具体信息服务的运营业务。新浪网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四通利方”。新浪网服务条款的第一款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二.原告通过注册邮箱行为接受了新浪网服务条款普通用户成为新浪网免费邮箱的用户的方式是:浏览新浪网有关的免费邮箱注册页面内容,并按照页面提示和步骤进行用户注册。注册过程中原告除了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外,还必须接受页面显示的"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的全部条款,并点击“同意”按钮后,才能完成注册步骤。原告注册及实际使用行为足以认定其明确的接受“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的全部条款。//by http://CiDu.Net/

  原告在诉状中也承认原被告双方“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应该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代理人要强调的是,原被告双方缔结的是“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合同。//by http://CiDu.Net/

  新浪网通过注册页面提示的“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的基本文本,应该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合同依据。新浪网关于邮箱容量的50M的说明只是对合同服务内容的一种具体描述,代理人称之为附加条款。“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文本中所确定的新浪网享有变更服务权利自然适用于本附加条款,也就是说新浪网有权依据基本文本的服务变更条款对该附加条款中所确定的邮箱服务内容进行变更。//by http://CiDu.Net/

  三、新浪网对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名义上和实质上都是免费的原告获得的服务是新浪网的“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原告在申请前、注册过程中、注册后的实际使用中、直至本案起诉,都没有理由对邮件服务的基本性质是免费还是收费产生误解。原告当初申请的即为新浪网免费邮箱用户,原告在使用中实际也无须对新浪网支付任何费用。//by http://CiDu.Net/

  新浪网不定期向免费邮箱用户发送商业服务信息是在免费基础上提供的增值服务,该服务由新浪网用户自愿选择,用户可以不选择此项增值服务。注册用户选择或不选择是通过注册的第三步体现--第三步有一项明确的条款提示:“如您同意接受新浪网电子邮件增值服务,新浪网将通过电子邮件服务系统不定期为您发送商品促销、打折或其他相关商业服务信息。如果您不希望接受我们的增值服务,请不要选择本选项。”(见新浪网提交证据1)原告在进行用户注册的过程中,实际上主动选择了这些信息增值服务。//by http://CiDu.Net/

  原告起诉书称:“原告出于对被告提供的良好服务和如此大容量邮箱的满意,就默认了被告的行为(指提供商业服务信息)。”这完全是对其自愿接受增值信息服务事实的刻意篡改和歪曲。新浪网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是免费性质,这应该是处理本案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四、新浪网调整邮箱空间的做法符合新浪网服务条款的约定在服务条款中,具体约定如下(见新浪网提交证据2或者原告提交证据2):第1条约定“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的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新浪网的正式注册用户。"”

  第3条约定“新浪网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新浪网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新浪网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知照用户的权利。新浪网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第11条约定“用户或新浪网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中断一项或多项网络服务。新浪网不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而随时中断服务。用户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新浪网的服务不满,可以行使如下权利:(1)停止使用新浪网的网络服务。(2)通告新浪网停止对该用户的服务。"另外,在新浪网就免费电子邮件服务专门拟定的"新浪网免费电子邮件服务使用协议”(见新浪网提交证据3)中,新浪网同样保留了变更邮件服务的权利。该协议通过邮箱服务页面的专门链接,向用户提示。//by http://CiDu.Net/

  该协议第1.3条规定,"“为获得新浪网的免费电子邮件服务,用户应当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用户在进行注册程序过程中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用户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第5.3条规定,“除前款所述情形外,新浪网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随时中断或终止免费电子邮件服务的权利,对于所有服务的中断或终止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新浪网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第7.1条规定,“新浪网将可能不时的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新浪网将会有关的页面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你同意改动,则再一次点击‘我同意’按钮。如果你不接受,则及时取消你的用户使用服务资格。”

  第4.1条规定,“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新浪网免费电子邮件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新浪网免费电子邮件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新浪网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提交了证据3新浪会员注册成功确认邮件,认为该邮件是被告对原告发出的要约的承诺,并认为该邮件内容就是是邮箱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原告的主张是极其错误的:首先,如果我们真的接受原告的说法――该邮件是新浪网对其要约的承诺,那我们不禁要问,原告发出的要约究竟是什么呢?从注册过程来看,我们只能认为其要约中包括原告已经同意的“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以及新浪网所拟定的邮箱服务协议的专门条款。这样结论就很清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条款应该是签署的正式合同文本,而不是原告所谓的确认邮件的文本。其次,如果我们真的认为该确认电子邮件是合同的主要条款,那回到文本上看一看,哪里存在服务合同条款的约定?!最后,如果我们真的认为该确认电子邮件中“作为新浪会员,您不仅可以获得一个容量空前巨大(50M),功能齐全卓越的新浪免费电子邮箱”是一种承诺,那我们有如何能够将他解释为一种永恒的不能撤销的单方义务?

  其实,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和承诺,在本案中应该理解为:新浪通过互联网向用户发布包括服务协议条款在内的网络服务要约,用户按照要约的要求同意相关条款并提供注册信息的过程就是一种承诺行为。注册完毕,双方之间的免费服务协议就已经成立并生效。原告所提交的确认邮件,并不是新浪所进行的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诺。该邮件最多能够成为双方之间存在缔约关系的一种证据。当然,该邮件更不能象原告所主张的那样,成为确定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合同文本。因为无论从邮件的性质、功能和内容上看,均不能具备合同文本的特征。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新浪网在服务条款和专门的邮箱服务协议应该成为本案纠纷的合同依据。该合同条款中多次提及可能的服务变更事由,并且非常明确地指出变更服务的行为甚至包括中断或者停止邮件服务。因此,答辩人对免费用户的电子邮箱空间进行调整,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根本不存在事实上的违约。//by http://CiDu.Net/

  五、新浪网服务条款中变更权利条款的约定公平合理,具备法律上的效力。//by http://CiDu.Net/

  1、服务变更条款不具备无效格式条款的外部特征。新浪网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并不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不具备滥用合同条款的侵害合同对方的自然能力。从法理上讲,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所作出的限制,乃出于防止具备自然垄断地位或者主观恶意的一方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在今天的互联网世界中,提供网路服务包括邮箱服务的服务商成百上千。如果用户觉得新浪的协议条款过于苛刻,完全可以在丝毫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行使其“停止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新浪因其知名度具备一定的商誉优势,但这种优势远远不能表明新浪在邮箱服务领域出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从而有能力将该条款强加给其用户。新浪网也不具备滥用缔约优势(如果存在的话)的主观动机。新浪网无偿向所有用户提供邮件服务,其动机可能包括“在提供有价值服务时,附带增加自己网站的访问量”等正常合理的需求。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用户利益,不符合新浪网服务的宗旨。因此,新浪没有滥用缔约优势,损害用户利益的主观动机。//by http://CiDu.Net/

  2、新浪网在缔约过程中已经尽到合理提醒与说明义务。在用户获得注册的过程中,新浪网向用户提示了邮件服务协议的文本,新浪网不但将同意该条款作为用户注册的前提条件,而且在用户使用该邮箱的过程中,通过发送邮件和浏览界面向用户提示该协议的文本。新浪网在制定格式合同之初,并没有利用不正当地手段诱导用户接受该协议条款。新浪网的服务变更条款清楚明确,不存在误解的可能。从文本来看,新浪网在多个条款中提及服务变更事由,非常明确地提到的变更服务的行为甚至包括中断或者停止邮箱服务。相比之下,调整邮箱容量属于比较缓和的变更行为,它就更应该在用户的预期之内了。因此,新浪网尽到了对"服务变更条款"的说明义务,用户没有理由误解该相关条款。实际上,用户也没有要求新浪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说明。//by http://CiDu.Net/

  3、该服务变更条款对实质权利义务与风险的分担是公平合理的。新浪网免费邮箱服务合同实质上是单务合同,新浪网承担了全部的义务,而用户享受无偿的电子邮件服务和增值服务。从服务内容上可以看出,新浪网承担了邮箱系统的硬件、软件、电信通道租赁、技术支持、商务管理等全部的服务运营成本,同时新浪网还对用户的隐私权保护等作出承诺。而免费邮箱用户则无偿地获得功能强大的信息交换服务(见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3,新浪会员注册成功确认邮件;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4,邮箱开通通知):在该确认邮件中,新浪网告诉用户,成为注册会员后,用户可以“定制自我的新浪,翻日日历,查书签,发贺卡,找情缘”,可以参加新浪论坛,可以进行网络聊天,可以开通新浪寻呼,可以参加“亲子中心、车行天下、时尚俱乐部、游民部落”等诸多主题社区活动,以及方便快捷的邮件服务。在邮箱开通通知中,新浪同样告诉用户,新浪邮件系统所提供的多项免费服务功能,比如邮件夹、邮件过滤、自动回复、邮件查询、通讯录等等。如此的网络服务项目,可谓功能强大,名目繁多。原告在起诉书中亦承认新浪网提供了良好服务。原告所谓容忍新浪网通过其邮箱发布广告,乃用户为免费邮箱服务支付对价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新浪网通过邮箱系统发布广告,其形式经过精心考虑,并没有给邮箱用户增加实质意义上的时间和金钱上的负担。其次,广告消息实际是现在社会一种常见的信息服务,在一定意义上符合邮箱用户

  的利益。再次,网络环境下的所谓的“眼球经济”、“注意力经济”的说法,充其量只能是一种生活上的形象描述,并不能成为法律上确定是否存在合同对价的依据。用户被吸引,是原告积极接受无偿服务的结果,而不是用户违背本来的意愿所支付的对价。这就好比我们不能说在法律意义上,所有电视的观众同所有的电视台之间都存在观众支付对价的双务合同一样。最后,原告对新浪邮箱服务项目进行具体拆分描述是故意混淆是非的做法。新浪所提供的邮箱服务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其服务内容就是附随广告增值信息的邮箱服务。广告增值信息可能降低个别用户眼中邮箱服务的价值量,却不能成为用户所谓的对价。无论这种包含广告信息的服务价值如何,用户始终无需为作为整体的服务项目支付对价。因此,我们认为,通过新浪网邮箱接收增值信息不能成为邮箱服务合同实质意义上的对价。在缺乏对价的单务合同框架下,新浪网设置服务变更条款,保证承担巨额服务成本的服务商因为正当的理由,采取必要调整措施的权利,才真正使得免费邮箱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趋于平衡。//by http://CiDu.Net/

  4、互联网发展现状表明,新浪网服务变更条款所预设的自我保护机制,对于新浪网自身和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新浪网是在亏损的情况下,为不断增加的网民提供着优质无偿服务。随着互联网业的迅速发展,经营方式、行业规则的变更与调整已经不可避免。类似新浪网的服务变更条款从法律上提供了调整和改善服务内容的可能性。维护这种可能性符合互联网行业的整体利益,也同样符合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因此,肯定此类服务变更条款的效力,符合合同法上的公共政策的考虑。5、新浪网的服务变更条款不含任何《合同法》上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事由。首先,该服务变更条款显然不包含合同法第52、53条的规定的无效事由。其次,该服务条款也没有免除新浪网的责任、加重用户的责任。合同法第40条所说的“责任”应当是指合同一方依据强行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此类责任不得依据格式条款加以免除。在本案中保证用户“50M邮箱”,显然不是新浪网所应承担的一种强行法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最后,该服务条款没有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所谓的主要权利,乃是法律规定的重要权利或者由合同性质所决定的必须具备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新浪网责任为:提供网络服务(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象、图表、广告中的全部内容;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为用户提供的其他信息。)用户拥有50M的邮箱空间,并非一种法定的权利,同时也不是邮箱服务合同中的当然条款。如后文所述,不同的服务商所提供的邮箱空间大小不同,并没有一致标准。实际上,甚至邮箱服务协议中的免费条款也不是邮箱类服务合同的当然条款,因为同类的收费邮箱早就存在并逐步为公众所接受。因此,邮箱空间的数量大小(比如50M)并非合同法意义上的不可变更的强制条款,合同法并不禁止新浪网在合同中保留对这一条款进行变更的权利。另外,本案中邮箱容量50M与5M只是量的区别,并非质的区别。用户得到的服务并未受到重大影响,因此该条款及其后果并未免除用户使用新浪网邮箱的基本权利。六、新浪网调整免费邮件容量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新浪网的免费邮箱不是一个恒定不变的用户数量(比如原告注册时的数量),而是在持续不断的增加,并且在一些免费邮件服务商(如163.net;21cn;263)先由免费改为收费模式后,用户数量显著增加。免费邮箱的维持并不免费,而是以资金为基础支持的--无论免费邮箱还是收费邮箱。随着免费用户数量的增加,支持免费邮箱系统的资金需要量也发生大幅度增加。新浪网是企业而不是提供免费服务的机构,新浪网的生存是为用户(包括免费用户)提供长久、持续高效优质服务的前提,也是新浪广大用户的期望和根本利益所在。在行业经营模式改变及免费邮件用户增加到一个新浪网认为需要调整的限度时,在保证主要服务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新浪网参照行业趋势,按事先约定并且为用户接受的服务条款规定,予以调整免费服务内容,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广大用户。//by http://CiDu.Net/

  经过新浪网的技术分析,新浪网98%的免费用户的邮件使用空间不会超过5M。目前主流的免费邮箱服务商的免费使用空间大多在5M上下,比如hotmail为2M,yahoo为6M,263为8M,China.com为5M等。我们可以通过具体的例子来了解5M空间的概念:在计算机中一个汉字占用2个字节,5M大的邮箱可以容纳一部262,1440字的著作。以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12月1日出版的《精编法学辞典》作参照,该《辞典》共计字140,2000字。也就是说,新浪网调整后提供的5M邮箱已经可以容纳近2部《辞典》的内容。//by http://CiDu.Net/

  新浪网调整邮箱空间的决定正是基于这些事实而审慎作出,这一决定对普通的免费用户的影响微乎其微。并且理论上,仅由一个原有50M免费邮箱调整出的空间,又可以增加满足9个免费用户的空间需求。//by http://CiDu.Net/

  新浪网在变更服务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用户的利益。正如原告起诉状中所说,新浪网在作出调整邮箱服务决定后,提前1个多月向用户发布通知,具体包括页面弹出信息与邮箱邮件通知(也可参见原告提交的证据6)。同时,专门就压缩邮箱空间所带来的问题提供咨询信息。这些措施足以保证邮箱用户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采取合理的应变办法。//by http://CiDu.Net/

  即使对少数邮箱实际占用空间超过5M的用户,按照新浪网的帮助提示,采取服务器备份清除或者过期邮件清理等方式就可以消除缩减邮箱空间所带来的影响,也同样不存在严重的后果。//by http://CiDu.Net/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被驳回

  原告在服务合同中,获得的是免费的服务,这是本案处理的重要考虑因素。原告有权利不再使用该项免费服务,但无权利限制新浪网调整服务。//by http://CiDu.Net/

  “没有免费的午餐”,这是经济学中最真切的哲理,但是新浪网确实为广大网民提供了免费并且精美的午餐,目前还再继续提供,并且提供的数量还再不断增加。现在新浪网基于98%免费邮箱用户的胃口容量及正当合理的理由,将容纳精美午餐的碗调整了尺寸,调整到一个合理的容量,以节省下的资金用于维持已有免费邮箱用户费用,用于支持、满足不断增长的免费邮箱用户费用。新浪网如此调整将使不断增长的更多用户享用到同样精美的免费午餐,也将使这精美的免费午餐供应周期尽量长远。新浪网认为这是新浪的权利。//by http://CiDu.Net/

  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无理的,原告的请求实质是要求新浪网永恒不变的提供免费服务。任何主体,都无权利在自己获得免费利益的同时,要求对方带上永恒的枷锁。如果法庭支持原告的请求,对新生的网络行业必将是一个致命的打击。//by http://CiDu.Net/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新浪网服务合同中相关服务变更条款公平合理,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新浪网调整免费邮箱空间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服务变更条款的规定,同时在实际调整邮箱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特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主张。

  2001年11月15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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