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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泉政文[2003]353号)         ★★★
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泉政文[2003]353号)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5-4-24 10: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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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经评审的
最低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

泉政文[2003]353号

  一、为了保障我市工程建设最低价中标后的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最低价中标后出现降低质量标准、随意变更设计、提高工程投资等违约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和本市实际,提出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选用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精通业务、擅长管理的人员,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制订前期工作计划,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开展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及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等相关工作;项目在建期间,认真开展工程建设各环节综合管理工作,督促、协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各方履行合同及相关约定,保质保量、安全顺利实施工程建设。
  三、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和实行工程款支付保函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且在施工合同中订立相应的条款。
对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主要使用功能,建设施工单位应与相关保险机构签订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保险协议。经监理单位确认,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四、建设单位应严把设计变更关,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单位说明理由。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设计变更应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并经施工图审查通过。超过合同价部分的工程变更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确认签章后,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由计划部门牵头会同监察、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审核确认,报市、县(区、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重大工程变更需报市、县(区、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规范,为参建各方提供良好的合同约定条件,按月足额支付工程款。原则上每个项目由一家监理(除大中型项目外)承担。建设单位不能随意压低监理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
  六、工程建设应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违约退场的几种情形: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三)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建设单位应按约责成其限期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后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数量造价清算,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配合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严重违规违约的施工单位采取停止参加投标,并采取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促其快速清退出场。
  七、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索赔管理,参照有关工程承包合同范本,在合同中严格约定出现设计变更、工程质量变化、业主方面的人为因素、特殊风险、不可预见事件、非正常物价引起的调价方式等问题时的索赔办法。如索赔事件发生,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应及时处理索赔,尽量减少索赔。
  八、推行勘察设计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由于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关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
  九、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指派设计代表进驻一、二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指导、配合,按时参加工地组织的相关工程验收工作,并对因设计单位因素造成施工影响的承担相应责任。
  十、设计变更文件需要由相关专业的设计人员签字和加盖专用章,并盖有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所有设计变更文件须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备案。
  十一、在工程基础和主体施工期间,设计单位负责该工程项目的结构专业负责人不得更换。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需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十二、监理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必须公正客观、及时准确、严格履行职责。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由于监理方失职造成工程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清退出场,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三、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一名监理工程师只能当任一项一、二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职务,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除死亡、辞职、伤病失去履约能力及刑事犯罪等原因确需更换的,新更换人员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报相关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主动提出辞职的,自其辞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十四、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否与招标承诺相一致,督促施工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到位履行职责的记录制度,及时将其主要人员违规变更情况、不到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十五、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的监理制度,发现工程建设主体各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采取制止、签发工程施工暂停令以及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严防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向相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十六、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工期的措施和制度,并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及时予以补充、完善,严格按照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设计和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认真执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见证取样和材料检验验收制度;严格实行履约保函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材料管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入场,入场材料、设备均应堆放整齐、标识清楚。
  推行预拌砼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和不合格砼现场报废制度。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进行施工。
  十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即时取得相关人员的验收及签认。应指派专人对质量检查、隐蔽验收和工程签认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总,做到即签、日报、周结、月清。凡不能及时提供签认手续而产生清、决算结帐纠纷的,不得以此为由阻挠或影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实施安排及工程建设进度、清退场移交和竣工验收移交。
  十八、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除刑事犯罪、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时将经批准的新更替人员的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跟踪监督。
  项目经理在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主动提出辞职的,自其辞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项目经理的名义执业。
  十九、实行“建设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施工企业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其保险手续,及时缴交保险费。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协议,在开工前应报送建设单位及相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应视情为从事高危作业和抢险排险人员适当提高保险费。
  二十、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劳动保护费、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及时增补,使之充足地落实到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过程。上述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应于每月月底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
  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完整具有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人力、设备和资金的准备投入情况以及履约困难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方案(包括企业的调集待用资金投入),该方案须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并及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二十二、装饰工程实行样板制。装饰装修分部工程的各子分部均应先做样板,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后,方可展开施工。建设各方应将样板作为验收的依据之一。
  二十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及审查书面意见提供一份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跟踪监督。
  建设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及投资的,建设单位应与相关承包方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协议。
  二十四、工程交易中心应将最低价中标的工程项目名称、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名单及设备清单、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班子名单以及中标工程投标文件中明显低于合理低价参考值部分的相关信息资料,及时报送相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五、检测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检测时,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采取抽查检测报告或监督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二十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工程项目办理开工备案登记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是否具备规定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健全情况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批情况;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到位及持证上岗情况,机具、施工人员进场情况,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情况及其实施准备情况等。
  同时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加强重大工程项目的抽查频率,并进行跟踪监督。
  二十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预算审核部门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建立最低价中标项目施工合同的跟踪监管制度,监督施工合同的履约情况,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每半年向各备案单位提交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报表(包括质量、工期、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变更情况)。同时,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最低价中标项目成本分析体系,注意搜集和分析其成本资料,对切实可行的成本管理模式应加以推广。
  二十八、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制度。在泉州从事各类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报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最低价中标单位的实施预况进行评价,并提出重点监控意见,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对重点监控内容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信息。
  规范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计委不定期对中介组织进行检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二十九、建立“泉州市工程建设主体和有关机构当事人信用档案系统”,记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相关当事人的业绩、履行合同的情况、不良记录及奖罚情况等。该信用档案为永久性记载,可作为执法监督、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具体管理,通过网络等向社会公布,定期向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如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不良行为:
  (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概算的;
  (2)建设单位对应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和未将施工过程中重大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3)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4)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或未获批准的;
  (5)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6)监理单位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
  (7)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8)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
  (9)监理单位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或者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10)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未采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
  (11)施工单位现场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1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能按本规定控制项目投资或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改设计、扩大概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未能按合同履约造成损失的;
  (13)施工图审查机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
  (14)工程质量检测构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
  (15)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工作有严重差错并造成损失的;工程投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以及工程量清单出现误差越过±3%或遗漏项目的;
  三十、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不履行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建设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不按照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本市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一、建立经济类专家库,从造价咨询机构、大专院校和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等单位聘请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注册造册师等专家作为评委,完善市级专家库管理监督制度。招标代理机构选定评标专家时应同时配备专业技术类和经济类专家,发展计划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专家定期培训、考核。//by http://CiDu.Net/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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