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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称钉子户4月10日前不搬将被强制执行         ★★★
重庆法院称钉子户4月10日前不搬将被强制执行
作者:田文生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更新时间:2007-3-30 11: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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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重庆3月30日电(记者田文生)今天下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就“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执行杨武强制拆迁案”的执行情况,在此间召开情况通报会宣布,责令被执行人杨武在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届时若仍不履行,法院将择期实施强制执行。

  这意味着备受舆论关注的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一案(本报3月28日9版曾作报道)即将迎来最后结局。

  该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案件于今年3月19日由该区人民法院组织当地房管部门、被拆迁人和开发公司三方听证后裁定“准予先予执行拆迁”的行政裁决书,并向被申请人杨武发出了在3月22日自行拆除的《限期履行通知书》。而被申请人杨武未自动履行该院限期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3月23日,本案移送该院执行局执行。该院执行局于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武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杨武在3月29日前履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第三项确定的义务。

  “由于被执行人杨武3月29日前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之规定,本院将在今日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杨武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房屋交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这名负责人说。

  他说,该院从3月25日起,多次组织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杨武的委托代理人吴苹进行协商,各方协商目前尚无结果。他还表示:“在强制拆除前,本院仍将组织拆迁双方协商,拆迁双方达成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情况仍有可能。”

  这场通报会仅进行了约7分钟,未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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