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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违规行为如何界定         ★★★
高考违规行为如何界定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瓷都热线http://cidu.net 更新时间:200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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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违规行为如何界定


  [泉州晚报]讯(记者王晓陈玉珍)高考有哪些条规不能触犯,违规将受到哪些处罚?昨天,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市招生办有关负责人。

  据悉,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和其他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应由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扰乱报名点、体检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在招生或考试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的;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在招生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程序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的;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行政处罚法、保密法给予处罚: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答卷的,扰乱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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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肃考纪强化管理 我省制定相关处罚规定

  [泉州晚报]讯(记者王晓陈玉珍)为进一步严肃高考考风考纪,在加强对考场管理监督力度的同时,高考前夕,我省出台了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舞弊行为及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罚规定。

  我省考风考纪较好,考生的违纪舞弊行为发生率一直遏制在较低水平上,至今没有发生重大的违纪舞弊事件。但近几年来,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持续扩大和考生人数的迅速增加,高考考风考纪工作存在着几个新特点:一是现代化的通讯工具被运用在考试作弊中,不论是省外还是省内,也不论是普通高考还是成人高考,在被查到的违纪舞弊事件中,利用传呼机和手机作弊现象相当普通。二是省外个别地方违纪舞弊事件性质越来越严重,出现了大面积的、团伙性的及有组织的违纪舞弊事件,甚至出现了教育考试系统的工作人员与考生内外相互勾结的违纪舞弊事件。三是考生作弊方式越来越多元化。四是考试违纪舞弊的人员涉及面越来越广,原来参与考试舞弊的主要是考生,现在已扩大到高校的在校生、考试工作人员及社会在职人员。

  据悉,今后对于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工作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党的有关纪检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和研究生考试中违纪舞弊的考生,将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该科得分的50%,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等处罚。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如有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的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从该生毕业当年起,两年内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为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公平、公正,我市切实抓紧、抓好高考考风考纪工作,落实责任制,明确高考考区主任、考点主考负责制,做好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未经岗前培训的,一律不准参加监考和考试工作。在高考进行期间,省、市下派巡视人员到各考场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将全程介入招生考试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纪舞弊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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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和考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和考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考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用蓝黑钢笔和圆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及涂改液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进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考桌号签旁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及试卷后,应及时在指定位置准确填涂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及考试科目等栏目。凡在监考员的督促下仍不及时填涂或漏填、错填以及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开考十五分钟(外语科考生进场十五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考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门、窗外逗留或交谈。

  七、在答卷的密封线外以及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按规定填写考试科目、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的,或经监考督促仍不及时填写的,按作弊处理。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吸烟,不喧哗,不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不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夹带、偷看、抄袭或让他人抄袭,不传抄答案或交换答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生提问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问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将答卷反扣桌上,依法退出考场,待监考员将答卷、答题卡等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点。

  十一、座位号指考生准考证号的最后两位。考生必须在每科卷二第一面右上角座位号栏的两个框格内填上自己的座位号。

  十二、凡考试中违反规定的,将根据原国家教委第十八号、第二十七号令以及教育部教学(2002)4号文件的有关条款予以严肃处理。对违规携带物品进入考场情节严重的(如无线通信工具及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一律按取消所考科目成绩处理。(陈玉珍王晓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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