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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纠纷案经两级法院六
德化:洪田村与安村村林地
德化两村林权纠纷终审仍未了 期待高度关注         ★★★
德化两村林权纠纷终审仍未了 期待高度关注
作者:乡宣 文章来源:中国网 更新时间:2005-12-28 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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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下内容见于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chinese/news/1076208.htm

福建省德化县桂阳乡洪田村于2004年3月2日向德化县人民政府递交《林权林地争议处理申请书》,要求确认与杨梅乡安村村的争议林地归其所有。德化县林权办公室发函,表示已于1984年1月10日将争议林地的《林权证》发给安村村,对洪田村的申请“不予立案受理”。

洪田村村委会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起诉德化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发给安村村的《林权证》和判决德化县人民政府对争议林地重新作出处理。起诉被驳回后,洪田村上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5年3月2日作出(2004)泉行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德化县政府未能提供德林字第056号《林权证》已发给安村村委会的相关证据,而安村村也仅提供《林权证》存根联复印件,德化县人民法院仅以《林权证》落款时间为1984年1月10日,就认定洪田村村提起诉讼已经超过20年的时限,这是缺乏证据的,指令德化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2005年7月11日,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撤销《林权证》是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原告的这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再一次驳回了洪田村的起诉。洪田村再次上诉,但是这一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9日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德化县人民法院关于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的裁定。

两级法院都未对洪田村关于德化县人民政府对争议林地重新作出处理的诉求作出相应裁判。

2005年10月7日,在再三劝止安村村在纠纷解决前不要在争议山场开路毁林均被拒绝,安村村继续强行施工的情况下,两村村民发生冲突,致使安村村的施工机械挖掘机部分受损。事件发生后,德化县公安局派出数十人连续数夜到洪田村抓捕,通缉出逃村民。村会计李实姓与事件无关,也被抓走,24天后才放回。

据调查,1982年9月7日,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态度,由行政区划调整归安村村的半岭自然村书面确认,除了人民政府已经发放的经济林土地证(201亩)外,上述原洪田村的林地(约3799亩)仍归洪田村所有。

1990年10月23日,在双方各自上级乡政府协调下,洪田村与安村村再次对上述争议林地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并由德化县土地局备案。

在其后的1992年、1993年、2002年、2003年,德化县有关部门在争议双方的一系列协议以外,要求双方另作调解(由县分管领导主持的上述各条街会上尚未出现后被称已于1984年1月10日发放的德林字第056号《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政府林权证》。其结果导致争议双方矛盾日重,甚而发生恶性械斗致人死亡事件。

1993年,起于对违法开采包括争议林地在内的洪田村辖下林地和矿藏资源行为的抗争,洪田村40余名村民被拘,数百村民被迫逃离家园。几经投诉,最后在相关部门的干预调节下,非法伐木、开采矿藏资源行为得到制止。

2004年初,仍然是因为洪田村辖下林地和矿藏资源受到违法开采,且导致对当地生态的严重破坏,洪田村村民再次起而抗争。2004年1月,福建日报、海峡都市报相继介入报道,伐木、开采矿藏资源得到制止。

福建省林业厅有关人员及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洪田村与安村村的林权争议是客观存在的,原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和《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都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按照上述规定,在争议林地施工作业,无论有无得到批准,都是违法的;对洪田村村民为制止违法行为造成安村村施工机械受损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德化县有关部门应明令禁止各方在争议林地生产经营,停止抓捕洪田村民,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方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乡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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