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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私自建房 违建房屋买卖无效
作者:黄墩良 吴林  文章来源:东南早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6 7:34:5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花数万元买来的房子,入住了,却怎么也办不了过户手续,买主这下也烦恼不已。买主办不了过户手续,卖主拿不到卖房的尾款。后来,卖主王琥(化名)将买主丁凌(化名)告到法院。

  2001年,德化县政府将位于浔中镇浔中村一块使用面积86.84平方米的土地划拨给王琥使用,准予他自建一幢二层房屋。王琥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证一到手,王琥就忘记了当初有关部门的限制。2003年,王琥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在房屋二楼的基础上,违章建起了三、四、五层。五层楼房,建筑面积数百平方米,王琥一家根本住不了这么多,还空了不少,于是想将其中一部分卖掉赚钱。

  2005年10月16日,王琥与丁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按照协议,王琥将违章建筑的第五层(建筑面积76.85平方米)卖给丁凌,丁凌给付购房款6万多元,另欠2万元,双方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

  然而,办理过户手续却遭遇到重重困难。由于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不能办理权属登记和权属转移登记,王琥无法为丁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花数万元买来的房子,却没有“身份证”,丁凌怎么都觉得心里别扭,他坚决拒绝支付所欠的2万元购房款。

  再说,买到房子后,丁凌就搬进去住了。同在一屋檐下,丁凌拿不到过户手续,王琥拿不到2万元的剩余房款,双方难免有些口角。

  2006年,王琥向德化县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丁凌返还所购买的房屋。

  近日,经法院多次了解,王琥跟丁凌终于达成调解协议:11月4日前,丁凌将当初买的套房腾空,并返还给王琥;王琥返还购房款6万多元,并补偿丁凌8500元及建水塔、房门油漆款350元,合计71750元。

  □法官点评

  德化县人民法院周成铭林雅春

  违章建筑,一般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因违章建筑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

  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由于违章建筑的违法性,无法获得相应的产权证明,买卖双方就不能到房产主管部门进行过户登记。由于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公示制度,无法进行产权转移登记,购买者的权利无法律保障,所以,违章建筑买不得。(东南早报 黄墩良 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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