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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炒金10日赚2100万被银行划走
作者:蓝海  文章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7 12:44:3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针对宋樊二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到黄金,网友们纷纷质疑是否银行系统出现问题,怀疑银行内部有问题。(XMW)

  网友“dearfo某77”说:“多次低买(142元/克)高卖(160元/克),不停地进行交易就行了。估计系统确实有问题,或者银行内部有猫腻,要不然为什么总能成交?这两小伙子也算比较聪明,发现了这个漏洞。”

  网友“UG1981”则说:“天大的骗局,事先安排好系统漏洞,安排好人去操作,只是被察觉了,所以才会一外地人跑去外地借别人的卡存钱,炒金,事发前离开济南并关机。谁会用别人的卡炒股票或黄金,还每天挣几百万,我这智商都看明白了。”更有网友质疑银行有内鬼在建老鼠仓才让宋樊二人有机可乘,“这种操作方式叫埋炸弹,炒国债就经常用这种方式啊,什么不当得利,只是一种操作方式而已。”

  不当得利应严打

  也有不少网友将矛头指向了宋樊二人,指责他们不当得利。有网友称:“这两个人早就知道了系统的漏洞,并且利用了漏洞进行套利,所获利应该算是非法套利,如果说他们套的利润是市场的,那么他们应该算是非法篡夺他人的财富。对这样的投机行为应该严厉打击。”

  网友“胡是糊”认为,“短期内获利如此巨大,多半存在一些说不过去的理由,银行报案调查是对的。”

  质疑银行无权划钱

  更多的网友则对银行划走“不当得利”、扣留宋荣贵的做法提出质疑。(XMW)

  网友“seraph911”对此事进行了分析:第一,本案中双方在金融市场交易,由于价格是变动的,因此只要交易者按照规定的交易程序进行交易,没有刻意利用已知的系统漏洞进行操作,即使利用了公布的交易程序上的疏漏,只要没有恶意,也不构成犯罪。第二,所谓不当得利,应该至少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一方有损失;二是二者具有因果关系;三是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说,交易人的挂单价格在当天是按照交易流程正常成交,即是在当天的交易价格范围内成交的,就应该算是正常获利,不属于不当得利。如果银行的交易系统有当时不为人所知的漏洞,并且损害了别人的利益,那么,交易者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不当得利部分。第三,不当得利的确定,尤其是冻结、划扣存款,应该由人民法院进行,银行无权单方决定。程序上是违法的。(XMW)

  各方说法

  当事人宋荣贵

  操作错误交易就无法完成

  我觉得我很无辜,当天真是被吓坏了,他们把一大堆罪名都扣给我们,说我们违反了黄金买卖章程,但我知道,我的同学完全是按照电话银行委托的提示一步步操作的,只要其中有一个操作错误,交易就无法完成。(XMW)

  当事人樊文达

  银行曾说系统有漏洞

  银行当初还说过是系统存在问题,因为没有经过测试,所以存在漏洞,才会让我获利那么多。这也太牵强了,听起来觉得可笑,想一想,系统没有经过测试就开始运行,这在银行可能吗?再说了,软件出现问题应该去找软件开发商去解决问题,我们老百姓可什么都不知道。(XMW)

  银行方面

  即买即卖恶意操作

  宋樊二人2006年6月29日就开始通过电话委托操作黄金买卖非正常交易,其在每次委托交易前均通过电话银行查询即时正常的黄金价格,然后输入远远低于查询价格的买入价格,即买即卖反复操作,具有明显的恶意操作性质,根据《黄金买卖章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取消。(XMW)

  业内人士

  银行系统很可能存在漏洞

  针对宋樊二人以低于市场价购入黄金一事,广州一业内人士表示,银行只是一个交易平台,不是做市商,赚的只是手续费。黄金交易价格是与国际黄金价格挂钩的,而且一天之内的金价波动不会太大,不太可能以142元/克的价格买入。如果142元/克成功交易了,很可能是银行系统出现问题。(XMW)

  该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宋樊每次都以142元/克的价格买入并以高价卖出,就是涉嫌恶意操作,属不当得利。如果不是这样就属于正常交易。(XMW)

  资深律师

  银行应公开道歉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广东知名律师朱永平,他认为银行应该尽快将所有获利归还给宋樊二人。首先,银行与宋樊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从合同的签订、履行(操作)到合同的结局(获利),宋樊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宋樊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欺诈,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银行以不当得利反诉是不恰当的。最后,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不当利益,致使他人受损的。而宋樊二人是依据合同法,是根据银行的广告宣传,完整履行合同要约的。银行的说法有损其作为经济主体权威的银行形象,应该尽快归还宋樊二人合法取得的财产。(XMW)

原文出自:http://news.sina.com.cn/s/l/2007-08-21/0058137048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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