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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砍“折腰”树也要被处罚
作者:黄墩良  文章来源:东南早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3 12:24:5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早报记者黄墩良

  2005年8月间,台风肆虐德化县。一时间,暴雨倾盆,狂风呼啸。葛坑镇也难逃台风和大雨,不少树木在大雨大风中倒了下来。当地林场一个俗称“十八公里涵洞下”山场的树木纷纷“折腰”。

  倒下的树木成了个别村民眼中的肥肉。当地村民张兴(化名)和张旺(化名)平静不下来了。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张兴和张旺两人以每天50元的工钱雇请黄某某等人携带砍伐工具,到“十八公里涵洞下”山场。一阵砍伐,被台风刮倒的17株松木“身首分离”。张兴等人将这些松木加工成原木出售给他人,每人得款490元。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盗伐林木立木蓄积将近7立方米。

  之后,张兴又伙同他人窜到葛坑森盛林场“黄永晋墓脚”、“山格头东”山场盗伐松木12株,并加工成原木后出售给他人,每人得款180元;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盗伐林木立木蓄积约3立方米。

  案发后,张旺到公安局投案。随后,张兴和张旺被提起公诉。

  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兴和张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盗伐集体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以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张兴有期徒刑1年,张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

  德化县人民法院张延胜童宝捷

  本案的关键在于:盗伐被台风吹倒树木与盗伐普通树木在刑法责任上是否有区别?

  我国《森林法》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根据我省有关部门规定,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迹地木、枯死木、被台风吹倒木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虽然,被台风吹倒的普通树木的正常生长和继续增值受到影响,但是,它们在被砍伐后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是一样的。我国刑法上也没有规定盗伐或滥伐因台风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树木与盗伐或滥伐正常生长树木有区别。因此,盗伐枯死木、被台风刮倒树木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数量较大的,同样构成盗伐林木罪。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的要求而任意超量、超品种或越界采伐包括本单位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以及本人自有的林木,数量较大的,则构成滥伐林木罪。

  □相关链接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树木,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因此,无证采伐、毁坏已枯死的或被台风吹倒的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X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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