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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随"交强险"征缴
作者:毛晓梅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0 10:49:5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新华网北京5月19日电(记者毛晓梅)从今年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这一税种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今年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赶在7月1日前完成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培训人员、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等。 ==新闻背景==
 
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据了解,此次《条例》将此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在税额幅度上也进行了调整,载客汽车每年的年税额为每辆60元至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元至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元至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元至6元。包括私家车在内的各种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对于普通小轿车来说,北京市此前执行的标准是每辆每年缴纳200元。
 

    据悉,此次共有24家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列入代收代缴单位范围。

    按照车船税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警用车是免征车船税的。除此以外的机动车辆,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此外,对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


    北京市车船税缴纳数额未定

记者了解到,2007年度北京的车船税征期延后,何时开征尚未有明确时间表。车船税的具体缴纳数额,也将由市政府在税总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XMW)

今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实行幅度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本市此前的普通小轿车的车船使用税征税标准是每年200元,新的标准正在制定和审批过程中。(《北京娱乐信报》记者贺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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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船税将改为保险公司代收 与交强险“捆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颁布后,自2007年1月1日起,各区县地税局将暂不受理2007年度的车船税申报征收工作。而日前,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在接受北京媒体记者采访时曾透露车船税具体征收时间为下半年。下半年征收的将是今年1年的车船税。同时,王纪平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车船税将改为由保险公司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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