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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0 8:36:3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从泉州市社保公司获悉,从2005年7月1日起,我市对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全市将有5.7万多人受惠,增发的基本养老金今年11月将发放到位。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时间为:2005年、2006年分别从当年的7月1日起调整。(XMW)

  调整的办法和水平为:2005年、2006年分别以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上年本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从2005年7月1日起,我市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32元;从2006年7月1日起,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92元。

  与此同时,省政府还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2005年12月底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不含厦门市)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对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10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60元。

  此次普调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637元,且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月增发50元,但增发后基本养老金超过637元的,按637元发给。退休、退职人员年龄分别按照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

  对国有农垦企业中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的通知》规定参保、且1991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的缴费指数按0.375计算的退休、退职人员和华侨农场中按规定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月增发30元。(X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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