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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动车买卖协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文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7 17:54:2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旧机动车买卖协议   

  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养路费缴付有效期自          ;最近一次年检时间     ;行驶公里数      
  车辆使用性质: ( )客运、( )货运、( )出租、( )租赁、( )非营运、( )其它。  

  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

  车款为(不含税费)     元;大写        。买方应于         日在           (地点)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支票、汇票)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  日内向买方支付车款的  %,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即时剩余款项。

  卖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后  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                     

                                    

  相关文件包括:(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税讫证明、( )车辆年检证明、( )养路费缴费凭证、( )销售旧机动车委托书。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 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 买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 卖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5. 买方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 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手续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力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 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反换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车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寻求保护。

  第六条   买卖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此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即生效。

   

  卖方(章):                 买方(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鉴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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