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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将提高城市居民低保标准
作者:陈玉珍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0 8:34:1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确保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

  本报讯(记者陈玉珍)记者昨日从民政部门获悉,我市将适当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

  1998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全面推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了保障范围,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同时,各地还适时提高保障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截至8月底,全市享受低保的城市居民达9926户、24392人,1至8月发放保障金1470万元,月人均差额补助77元(居全省第三位)。全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达40120户、84424人,1至8月累计发放保障金3454.4万元,月人均差额补助52元,居全省第二位。

  我市的低保工作走在全省前列,但与全国各地相比,我市低保补助水平只处于中游位置。目前,我市低保保障标准有250元(石狮)、230元(晋江)、220元(鲤城、丰泽)、200元(洛江、南安)、180元(泉港、惠安、安溪、永春、德化)五个档次,人均月补助金额最高的为95元,最低的只有42元(惠安)。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的困难,财政部、民政部近期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要适应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城市居民的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根据这一保障标准,我市现在只有石狮市和永春县低保标准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其他县(市、区)都没有达到。此外,从人均月补助金额看,我市有3个市(区)人均月补助超过90元,有6个县(区)人均月补助低于全国平均补助水平75元。

  据悉,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已着手制订适当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的工作方案,以确保城市居民的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还将适当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特别是要提高低保对象人均补助水平,让困难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X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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