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必须卖房
作者:王朝晖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8 12:58:3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开发商卖房不能够“留一手”

  从市房管局了解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在卖房子时不能再“留一手”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的10天内就必须开始销售商品房。

  针对房地产市场上存在违规销售、信息不公开、备案不及时等行为,市房管局近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房管部门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预留房号”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不得签订预售合同,不得收取购房款、“订金”、“预约金”,不得变相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虚构买卖合同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信息诱骗消费者争购,恶意哄抬房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炒作楼盘、哄抬房价。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操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在30天内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逾期不申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暂停其售房业务。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近期将组织有关人员对所管辖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对照检查。市房管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市区项目进行检查以及对各地项目进行抽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等行为将进行查处,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对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等行为要依法处罚,并处予暂停预(销)售业务,直至吊销企业资质的处罚。(XMW)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