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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的暂行规定(泉政文[2003]352号)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24 10:51:34  文章录入:ahui  责任编辑:ahui

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的暂行规定
泉政文[2003]352号

  一、为进一步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和规范最低价中标办法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采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办法(以下简称最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投标人成本的除外。技术特别复杂等不宜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项目,报经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可采用其他法定的评标定标办法。
    三、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按下列程序招标投标。
    (一)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三)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申请人报名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五)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发售招标文件;
    (六)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八)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九)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招标人提交含有标价比较表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合同签订与备案。
    四、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除法定内容外,对潜在投标人的业绩信用、财务状况、投标保证金等资格审查项目也应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五、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提交办法等项目,并公布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
    采取资格后审的工程,招标文件应详细公布资格后审的条件和要求,同时规定投标文件按资格标、技术标、商务标三类分别密封,技术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
    六、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七、最低价中标法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招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投标人应对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现场条件等认真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
    (二)招标人对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应进行核实,确认工程量单项子目误差在±3%(含±3%)以内且估算价不超过5000元的,招标人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3%(含±3%)以内,但估算价超过5000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土3%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修正、重新公布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书面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投标人必须按其报价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施工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
    (四)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工程量误差或遗漏项目,影响投标人的投标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截标时间。
    八、最低价中标法实行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施工招标不设标底,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最高控制价。招标最高控制价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经有权部门审核后确定。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不得高于经批准的工程概(预)算投资中的建安工程投资额,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高于经批准的工程概(预)算投资中的建安工程投资额,招标人不得开标。投标报价超过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的,不得定为中标人。
    九、最低价中标法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劳动保险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各种保险费用等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单列;定额内的安全施工措施费不得优惠。中标人必须加强劳动保险费、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十、最低价中标法实行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材料品牌或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招标人编制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分别按工民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类别编制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投标人应当根据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省、市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及费用标准或企业定额、市场价格,进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合同规定的其它费用以及风险包干费用,包括招标文件要求的优良工程和赶工措施费用等,应体现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没有就上述费用报价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内。
    十一、采取资格后审的工程评标工作实行资格标、技术标与商务标分步开标、分步评审、分阶段淘汰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方法。资格标与技术标的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评标委员会应在每一阶段结束,对评审结果做出书面说明并确定合格投标人后,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工作未完成的,不得开启后一阶段的标书。评标步骤按资格标一技术标一商务标的顺序进行。
    (一)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及资格条件的审查。对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公告中提出的资格要求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条款的,作废标处理。
    (二)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对通过资格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可行的作废标处理。
    (三)对商务标进行评审。对通过资格标和技术标的投标人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并选取排序在前的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报价合理性分析。
    (四)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前述评审后的三名投标人按修正后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十二、评标委员会应当对通过资格标(或资格预审合格)和技术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对其经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取平均值乘以85%一95%的修正系数(该修正系数由招标人根据工程不同类别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得出合理低价参考值。投标报价低于合理低价参考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质量保证措施,以证明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并非低于其个别成本,并列入投标承诺内容;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经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一致同意,可否决其投标。
    十三、推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制度。
    (一)投标人应该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其保证金额度为拟招标工程造价的2%,最低不少于20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中标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时,向招标人(发包人)提交不低于合同价格10%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出具保函、保兑支票、汇票式现金支票。
    (二)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低价风险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数额为中标价低于合理低价参考值的差额,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的20%。低价风险保证金必须是现金或银行汇票。
    (三)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十四、最低价中标法实行项目管理班子、设备投入承诺制。中标人必须签定施工合同和承诺书,保证所承诺的人员、设备到位,认真履行合同和投标承诺。
    十五、招投标双方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或其他特殊原因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超过该项目造价的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并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一)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2)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省市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100%。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二)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1)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2)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泉州工程造价管理》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3)《泉州工程造价管理》没有公布的材料,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价格,招标人经市场询价后会同监理工程师、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询价审核后确定并报送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十六、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管理,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并签订合同、进场施工,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二)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其它成员必须是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并经招标人同意。
    (三)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所拟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四)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在使用之前必须经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后使用。
    十七、招标工程若不预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每月进度款应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5%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并经财务决算批复后,上报有关单位审批拨付至决算价的95%,剩余5%作为保修期寸甲金,按保修协议执行。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应按合同约定返还中标人。
    十八、工程交易中心应将低于合理低价参考值的中标项目有关资料书面抄送相关监督机构,列为标后重点跟踪监督管理对象。
    十九、招标人应将施工合同报送市、县(区、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重点项目同时报送市重点办备案。如发现招投标双方未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中标价签订合同或有其它违法内容的,应予责令改正。施工合同未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属市重点项目的市重点办不予核准开工。
    二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监督管理,设立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一、建立“泉州市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信用档案系统”,记载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相关当事人的业绩、投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不良行为及奖罚情况等。该信用档案为永久性记载,可作为执法监督、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由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系统管理并通过网络等向社会公布。
    二十二、本规定由泉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规定自2004年元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0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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