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林区禁止野外用火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3/9 23:19:56  文章录入:ahui  责任编辑:ahui

  案例:2月15日下午,德化县盖德乡凤山村发生了一起森林火灾,一村民被火烧死。事后查明,火灾系该村民上山接引家用水管时用明火烧烤软化塑料管引起的。

  说法: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违规在林区野外用火的案例。《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类似这位村民的违反森林野外用火管理的行为,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该村民被火烧死是不幸的,但由于他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国家重大损失,要是他还健在,将受法律的追究。□本报记者张沼婢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