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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电信企业“自律公约”引发纷争 是自律还是欺诈?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瓷都热线http://cidu.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11/28  文章录入:不详  责任编辑:不详

我省电信企业“自律公约”引发纷争 是自律还是欺诈?


  日前福建六家电信企业共同签订了《福建省规范电信业务市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以前电信企业推出的各种优惠业务,必须涨价或取消。如电信“小灵通”收费将涨价,移动、联通各种“来话包月”的变相单向收费业务将取消。

  由于这些业务在当地有相当数量的消费者,《公约》出台后引起强烈反响。不少消费者投诉,电信企业在不征询消费者意见的前提下,擅自取消对用户的承诺,消费者的损失谁来承担?一些法律专家表示,“自律公约”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消费者:《公约》有损用户权益

  孙女士投诉说,今年7月,她买了一部“小灵通”。当时电信说按市话收费,每分钟0.1元,现在按照《公约》要改成每分钟0.16元,用户的权益怎么保证?孙女士说,信息产业部早在2月就出台了相关资费标准,福州电信当初为什么隐瞒这些规定?这不明显是欺诈吗?

  福州的刘先生表示,他今年8月买了一张联通“称心卡”,当时联通宣传“称心卡”话费每分钟0.32元,月租费20元。如今要变成话费每分钟0.36元、月租40元,他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一些消费者表示,他们对电信企业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异议,但对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分困惑。电信运营商在推销业务时,根本未表明该业务是违规的,电信企业的做法是明显的欺诈,目的是想以低价把消费者骗上门,然后再按标准资费收费。

  对于电信企业的这种行为,福建已有消费者起诉。泉州联通推出550单向收费手机卡后,又自行“纠正”违规行为,使千余用户有苦难言。当地陈氏两兄弟认为联通此举违约,并涉嫌欺诈,遂状告联通,要求恢复单向收费业务。

  电信部门:《公约》有利企业发展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局长杨锦炎表示,前段福建电信企业不少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电信“小灵通”按市话标准收费;移动、联通各种包装的“来话包月”等变相单向收费业务;移动、联通各种赠送话费的违规业务等,都在《公约》纠正之列。《公约》是六家电信企业自愿签订的,体现了各电信企业规范电信市场的迫切愿望。《公约》为各电信企业提供了依法竞争的环境,有利企业健康发展。

  杨锦炎说,目前福建电信企业竞争格局已初步形成。如不制止竞争中的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会影响消费者利益。

  福建省电信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小灵通”现行收费标准为前3分钟0.2元,以后每分钟0.1元,政府的定价是每分钟0.16元。按照《公约》,这些必须纠正,目前他们正在加紧执行。当记者问由此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应由谁承担时,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公司尚无相关规定。

  福建移动通信公司有关负责人说,移动对《公约》表示欢迎,也希望竞争不要只停留在价格竞争这种低层面上。移动希望《公约》能规范电信市场,让大家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法律专家:《公约》违反相关法律

  福建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林丹律师表示,首先,电信企业间订的不是“自律公约”,而是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协议,属于违反《价格法》的价格垄断协议。价格主管部门对这些电信营运商可进行行政处罚。其次,电信部门推出各种“优惠”,一旦消费者冲着这种优惠与之订立合同,如电信部门从未提供优惠,那么这种对优惠进行广告和宣传引诱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就属于“民事欺诈”。如果电信部门提供了优惠,这种优惠实际履行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未明确优惠期限的承诺,应认定为无期限优惠,一旦停止优惠,就构成违约。

  福建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游劝荣说,电信企业与用户之间是一种格式合同关系,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其内容,都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家电信企业没有与用户协商一致,修改了与用户间的契约内容,一旦这些内容实施就构成《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

  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部主任段建平认为,电信企业用一纸《公约》废除同消费者的合同关系,违反了《合同法》。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由电信企业来承担,消费者可诉诸法律讨回公道。此外,《电信条例》应该符合有关法律,而我国法律允许销售中有赠送行为,赠送话费到底是不是违规行为值得探讨。·新华社记者丁海军·(新华社福州11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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