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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修订对企业出国(境)参展和企业管理(业务)人员出国考察给予补贴的通知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德化企业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2/2 23:53:16  文章录入:ahui  责任编辑:ahui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提高参展实效,进一步鼓励我倒企业走出国门,更好地拓展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保持我倒经济持继、快速、健康发展,经县政府2003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企业出国(境)参展和企业管理(业务)人员出国考察补贴办法进行重新修订,补贴办法如下:
    一、 补贴对象:
    我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陶瓷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业务人员。
    二、 补贴办法:
    (-)按出国(境)参展摊位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不再享受人员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参展的摊位限定在5个以内(含5个)。
    (二)本县企业在国外创办公司或设立办事处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为:1、到欧美、日本等国家创办公司或设立办事处的给予一次生补贴5万元;2、到东南亚各国及港澳台地区创办公司或设立办事处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3、到其他国家创办公司或设立办事处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
    (三)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出国考察按不同地区分别给予补贴:
    1、 到欧美、日本等国家考察的每人次给予补贴5000元;
    2、 到东南亚各国及港澳台地区考察的每人次给予补贴1000元;
    3、 到其他国家考察的每人瓷给予补贴3000元;
    4、 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人次限制在5人次以内。
    三、 补贴审批程序:
    企业出国(境)参展或考察前,需向县经贸易局提出申请,填写企业出国(境)参展或出国(境)考察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复印件:
    一、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组团到境外办展或参展的有效文件;
    二、企业交款凭证复印件;
    三、企业出国考察人员的有关证明。
    四、企业参展结束后,凭出国(境)参展或出国(境)考察补贴申请表及有关证明,经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领导审批。
    五、企业在国外创办公司或设立办事处的,除填写补贴申请脯外,还需提供国外所办企业的有关证照复印件。
    六、 企业申请出国(境)参展摊位费、到国外办公司或设立办事处及出国考察人员补贴,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否则,除追回被冒领的补贴外,三年内取消该企业享受补贴的待遇。
    七、 县财政每年列入预算100万元专款,用于帮助企业开拓国外市场。资金当年若有节余,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下年增补。
    本通知自己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德政[2002]79号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属县经贸局。

                                     二ОО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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