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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事由相同证据相同法院判出相反结果
作者:康少见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6 11:10:1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两职工分别起诉原单位 案件相似判出相反结果

昨天,耿兰兴(左)和闫锺刚在看判决书。本报记者 夏永 摄

去年6月29日,闫锺刚和耿兰兴起诉原单位北京奥钢冶金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钢公司),索要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两人的起诉书为同一人所写,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完全相同。

去年11月13日,丰台法院判决耿兰兴胜诉;一个月后,丰台法院判决闫锺刚败诉。

两个案件同为丰台法院民一庭法官审理,但两名主审法官适用了完全不同的法律条文,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

两职工分别起诉原单位

闫锺刚和耿兰兴两人都是奥钢公司职工。

两人称,去年2、3两月,奥钢公司先后与两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承诺将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和补偿金等在当年5月底前付清。但去年5月份,奥钢公司给两人结算时,只付了拖欠的工资,而未付加班费和补偿金,其中闫锺刚的结算时间是5月18日,耿兰兴的结算时间是5月28日。

去年6月18日,两人同时向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以申请超过劳动争议的60天法定申请时限为由,对两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6月29日,两人又同时在丰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奥钢公司索赔加班费和补偿金。两人称,两人的起诉状为丰台法院附近一家律所的同一名律师代书写就。记者看到,除了索赔数额和争议纠纷发生时间略有差异外,这两份起诉状格式相同,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也如出一辙。

起诉被法院受理。去年9月18日,闫锺刚的诉讼在丰台法院七法庭首先开庭审理,主审法官为民一庭助理审判员袁艳玲。第二天,耿兰兴的诉讼也开了庭,主审法官为民一庭副庭长王萍。

这是两起诉讼判决前的唯一一次开庭。在庭上,诉讼双方交换了证据材料,之后便等待判决。

闫锺刚和耿兰兴出具给法庭的主要证据材料完全相同:一份《奥钢公司管理制度》、一份2004年到2007年奥钢公司的全员考勤表、一份2004年到2007年的加班费计算明细表和工资单。

两法官判出迥异结果

最先等到判决结果的是后开庭一天的耿兰兴。去年11月13日,丰台法院给耿案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在这份标号为“(2007)丰民初字第14347号”的判决书中,法院支持了耿兰兴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奥钢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耿兰兴22605元加班费、8250元经济补偿金和4125元额外经济补偿金。

耿兰兴说,看到这个结果后他很高兴。闫锺刚也很高兴。“我的案子当时虽然没判,但我想结果应该也跟他的一样。”闫锺刚说。

去年12月17日,闫锺刚拿到自己的判决书时,判决结果让他“一下子就蒙了”:在这份标号为“(2007)丰民初字第14350号”的判决书里,法院驳回了闫锺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查阅两份判决书发现,原、被告双方的诉辩内容完全相同,法庭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也完全一样。

在原告诉称部分,闫锺刚和耿兰兴阐述了两人的工作经历,称奥钢公司经常拖欠工资,并在2007年春节后与两人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承诺于去年5月底全部付清两人的被拖欠工资、加班费和补偿金等,但时限到达时只支付了工资,加班费和补偿金等均未给付,两人因此要求奥钢公司支付加班费和补偿金(具体数额两人不同)。

在被告辩称部分,奥钢公司称两人应出示加班证据,同时称两人春节放假后未按时返厂上班,返厂后即要求离开公司并结算工资。公司已于去年5月将工资全部结清,原告应属自动离职,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补偿金。

在法院审理查明部分,两份判决书均认为两名原告“原系奥钢公司职工”,原告主张奥钢公司将其辞退,被告主张原告应属自动离职。去年5月奥钢公司为原告结算了工资。

既然这些都一样,为什么两个判决完全不同呢?闫锺刚和耿兰兴都无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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