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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县政府当被告由中级法院审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6 8:50:3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资料图片:2007年5月,95岁的谢步英老人(左图)因宅基地权属纠纷把江苏海安县政府告上法院。海安县女县长单晓鸣(右图)到庭应诉。在还有许多地方“民告官,但见不到官”的背景下,海安县县长到庭应诉极具标本意义。现代快报 施向辉 摄
 
    “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是我国行政审判中一个突出的现象,而根据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将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高法同时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两个司法解释将于2月1日起施行。
 
    “行政审判中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基层法院最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上午表示,制定管辖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管辖规定共10条,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重新作了调整,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决定自己审理,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决定自己审理。(北京晚报 记者邱伟)

    背景新闻

    中国法院网:据悉,行政诉讼法施行十七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了一大批行政案件,仅2003年至2007年的五年中,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73837件,其中2007年首次突破年十万件。行政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司法环境不理想,相关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时有发生,使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难以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能,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在现行司法体制和制度下,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行政审判制度的必然选择。(XMW)

    奚晓明介绍司法解释的起草情况时指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管辖、撤诉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尝试,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各地在做法上不尽一致,也缺乏法律层面的规范依据,亟须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进行统一规范。两部司法解释着眼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予以吸收固定,不仅对一些不一致或者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规范,而且也增强了实践性和可操作性。(X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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