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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10月发生4起电动车撞死人事故
作者:全悦敏  文章来源:都市快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 1:18:4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杭州本月已发4起电动车撞人致人死亡事件(图)

电动自行车事故多:撞行人、撞自行车、撞电动车、电动车被汽车撞……

杭州交警支队近三年的年度事故总结中,都专门提到:电动车自行车事故快速上升,成为事故多发群体,成为事故新的增长点。

这些涉及电动车的事故中,死亡事故不少。以往这些死亡事故大多是机动车与电动车相撞,骑车人死亡。但是渐渐的,电动车与电动车相撞、电动车与行人相撞,导致行人和骑车人死亡的事故现在多了起来,简单讲,就是电动车撞死人的事情也不新鲜了。

最近的三起电动车死亡事故

10月4日9:00左右,黄某(女,31岁)骑一辆电动自行车,在三墩镇吉鸿村女婿桥附近北向南骑行时,与在前面同向步行的金某(男,51岁)相撞,金某头部着地,送入浙江医院抢救,10月12日因脑部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这起事故责任尚未认定,但交警透露,黄某将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10月9日22:45,王某(男,32岁)骑电动自行车,在文一西路东向西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至春天花园附近时,与在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的毛某(女,25岁)正面相撞,王某头部着地,当即口吐鲜血,昏迷,被120送到省立同德医院抢救,10月13日下午,王某死亡,死因是车祸导致严重颅脑损伤。

经交警调查,王某醉酒驾驶,在机动车道内逆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毛某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10月16日21:00左右,袁浦回龙村附近,张某(男,22岁)骑电动自行车与正在路边步行的老人葛某(男,60岁)相撞,老人头部着地,张某自己也受伤。事故后张某逃离现场,当晚又打电话向交警自首,而老人于24日死亡。死因是脑部重伤。

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07年杭州电动自行车致人死亡事故样本分析

杭州本月已发4起电动车撞人致人死亡事件(图)

后患无穷——骑电动车撞了人是没保险的

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大都是城市普通打工者,收入水平一般,但电动车致人死亡和机动车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是一样的,几十万的赔偿对骑车人有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此外,电动车撞人后,被撞行人大都是在医院抢救几天,后抢救无效死亡。因此,除了赔偿死亡后的损失,抢救期间巨额的医药费用也是一笔沉重负担。

电动车不像机动车有第三者责任险和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接受电动自行车的保险业务,也就是说,发生事故后,不管电动车责任多少,所有赔偿金都需要责任人自己掏钱。对于受害人家属而言,很有可能面临对方无能力赔偿的后果。

骑电动车撞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电动车致人死亡或者重伤,而骑车人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在经济赔偿上到位的肇事者,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考虑从轻处罚,而事故实例中,有很多电动车事故责任人做不到这一点。

有些电动自行车速度达60公里/小时

9月27日上午8:25,31岁的四川人王某在笕丁支路撞了一个正在过马路的85岁老人,王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报案。交警发现王某骑的车功率、重量等全部超标,经鉴定,王某的车属于“电动机动车”,而且这辆车的号牌和行驶证都是假的。

王某说,车的牌照是在买车的地方老板给装的,他事先并不知道是假的。

目前,市面上很多轻摩化电动自行车,车重、车速都严重超过行业标准和国家制定的可以上牌的标准,有些电动自行车的速度甚至可以达到60公里/小时。

交警表示,骑这样的车一旦发生事故,会加大骑车人承担事故责任的比重,即使不发生事故,这些车辆被交警发现,也要扣车。

事故特点分析

1.事故时间多为傍晚或夜间,少部分事故发生在早晨——傍晚和夜间视线较差;

2.事故地点多在城郊地区道路上——夜间城郊道路很多无路灯,电动车的灯光又很暗,而骑车人容易放松警惕;

3.事故中死者主要是老人,骑车人普遍为年轻人;

4.死者的死亡原因多是头部着地后脑部受到重创,通常都是几天后死亡——电动车的力量很大;

5.事故形态大多数是电动车撞上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部分是撞上前方横过马路的行人,只有一起是电动车与电动车正面相撞——撞上前方行人主要是因为电动车车速快,刹车系统差,通常是骑车人发现后,避让不及。(记者 全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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